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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南昌4月24日電(記者賴星)24日,江西省贛州市尋烏縣人民法院對尋烏縣吉潭鎮中心衛生院原院長謝睿受賄案、尋烏縣南橋鎮衛生院原院長彭棟梁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3年零2個月,并對謝睿退繳的違法所得106萬余元予以沒收,對彭棟梁退繳的違法所得88萬余元予以沒收。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9年7月,謝睿任尋烏縣澄江鎮中心衛生院院長、尋烏縣吉潭鎮中心衛生院院長期間,在采購藥品過程中,交代其藥房負責人采購鄺某泉、謝某堅、賴某偉(均另案處理)等人所代理的醫藥公司的藥品,違反國家規定收受藥品采購回扣共計人民幣1060030元歸個人所有。
2012年8月至2019年6月,彭棟梁任尋烏縣南橋鎮衛生院負責人、院長期間,在采購藥品過程中,交代分管副院長及藥房負責人采購鄺某泉、謝某堅、賴某偉、黃某州(均另案處理)等人所代理的醫藥公司的藥品,違反國家規定收受藥品回扣共計885741元歸個人所有。
法院認為,謝睿、彭棟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藥品采購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藥品回扣歸個人所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謝睿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出全部贓款等從輕情節;彭棟梁具有坦白、認罪悔罪、退出全部贓款等從輕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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